摘要

2019年9月开始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作为一项新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安排,其主要目的是对行政决策权进行有效控制,目前这一制度在我国运行状况尚未成熟,存在立法过于抽象、地方立法规范效力不足、党内法规作用发挥有限等困境;同时也存在具体内涵不明、责任认定困难等法理逻辑困境。为使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之控权价值得到有效实现,需在明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的理论内涵基础上,探究其具体归责原则与责任认定方式,并以此为方向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进行建构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