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方面禁止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强制其设置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另一方面允许其他公司自由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与监事会模式。这种“二选一”的模式忽视了监事会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且会导致未来的审计委员会在继承监事会职责的衣钵之后,出现“换新瓶装旧酒”的监督失灵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