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乃国家之本。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是刑法在国家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的当下因应社会的必然之义。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基于传统国家安全视角而设置的刑法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明显存在着规制范围限紧、规范涵涉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防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现实需求。为此,应当在兼顾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双重机能的前提下,强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释义学研究,坚持犯罪定型说的解释立场,适度扩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内涵,在犯罪既遂认定时适当考虑刑事政策与民意等因素并坚持重法论原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竞合性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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