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销售金额"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罪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销售金额"的性质和地位对认定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不同的立法模式——犯罪既遂模式和犯罪成立模式,存在不一样的解释和结果。按照实践的适用以及参考其他数额犯的情况,以犯罪成立模式说来解释"销售金额"更为合理。若"销售金额"以犯罪成立模式来看的话,那么该罪根本不存在未遂形态。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认定该罪名不存在未遂,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问题。那么能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将选择性罪名拆分为单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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