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22年3—5月)以发布时间为序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该意见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以下称“7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