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解释》没有解决无效行政协议审查规则的统一化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时运用行政诉讼法规则与合同法规则对无效行政协议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规则包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等,合同法规则包括《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所有五种事由。两套规则组合适用的方式有嵌套适用、同时适用和独立适用三种。同时运用两套规则的问题在于:一是合同法规则不明确;二是法院选择适用两套规则时极易滥用司法裁量权。基于两套规则的共同基础,应实现无效行政协议审查规则的统一化。当出现《合同法》第52条部分规则所规定的情形时,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民法典》生效后部分规则应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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