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并对何为违约金过高及其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进行了原则性阐述,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没有认识统一,类似案件没有类似判决,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本文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法院有关判例中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说理部分剖析,进而提出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