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犯罪参与理论中,犯罪参与常被视为在经验层面当然区分的归责类型,其规范地位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受到深度伪造技术的挑战。以归责理由、对象、标准区分为视角,通过对刑法中行为论的批判性考察,可以明确刑法中应采纳两阶层意图行为论,即"参与行为"是受行为人自我意图支配的身体举止,是归责对象;"犯罪参与行为"是行为人自我意图支配下,通过将他人意图支配下的构成要件实现纳入自己的行为计划,共同完成或支持构成要件实现,是归责结果,是行为不法类型;具体构成要件则是归责标准。以此为理论基础,可以明确"非法发布深度伪造信息"正犯与共犯行为的不法内涵,实现刑法对深度伪造技术的理性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