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证法中,与结构相对的是功能。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刑事诉讼的结构也即刑事诉讼构造论,与之相对应的则应当是刑事诉讼功能论,而目前国内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只有构造论并没有功能论,因此是一套不完整的理论体系。构造是主观到客观的过程,功能是客观到主观的过程,有了功能,体系才健全。定义刑事诉讼的功能应该从辩证法的功能理论入手,并将之与刑事诉讼目的、构造和刑事诉讼的职能加以比照分析,才能比较清晰地界定这一全新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