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患方的知情同意是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措施的前提条件,在危及生命时,面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抢救权的冲突,《侵权责任法》第56条赋予了医疗机构越过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实施救治的特殊干预权。无论是从伦理角度抑或是法学视角,第56条都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产生种种冲突。本文在侧重分析实然状态下社会大众可能产生的冲突基础上提出了明确权利位阶,强制缔约,强制履约与国家补偿等衡平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