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合伙以其灵活性强、成本低的组织优势及制度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获得了投资者青睐。随着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数量的增长,降低税负等各类税收激励措施或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所喜闻乐见,同时仍存在法律规定不适应现实需求的现象。为了发挥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应当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的前提下,确定以准实体课税为原则、有限合伙例外穿透的合伙企业所得税课税模式。在此基础之上,从区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建立有效的弥补亏损机制、降低税前抵扣门槛等方面改进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