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不可缺的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是快速实现债务人财产变现、豁免余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依职责登记、审查申报债权。理论上认为,管理人仅需对无执行名义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对有执行名义债权应当尊重其既判力、公信力,无需对此类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但鉴于破产的特殊性,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有执行名义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促进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公正。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仅对管理人执行事务作引导性规定,在具体事务处理中,管理人往往无法可依,难以全面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度的规定,结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债务的实务经验,分析现有审查方式、救济路径的导向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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