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在历次修改中逐渐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在实务中还存在适用难题。侵犯已公开信息的入罪标准不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规定不明,入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全面。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区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类型,针对不同类型分别明确其入罪标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规定进行说明,解决适用冲突问题。根据前置法,完善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中,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纳入该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