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只是党内关系,而是包括特定党外组织和党外个体在内的党务关系。但这面临“党内法规只调整党内关系”(狭义论)的质疑,即混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范围、降低党内法规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混淆调整对象和调整作用这两个不同概念。“溢出效力”虽是对“狭义论”的直接回应,但自身存在理论缺陷,同时伴随《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修订而合理性存疑。通过对“狭义论”的理论回应和实践质疑,可以明确“政治实践”是判断党内法规调整范围的根本依据,而党务关系才是当前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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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