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反对老旧住宅小区重建业主的合法权益攸关老旧住宅小区重建效率之提高与都市机能之活化,意义重大。虽然《民法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予以一定回应,但对反对老旧住宅小区重建的业主欠缺立体、完整的规范。因此宜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反对老旧住宅小区重建业主设置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保护网,构建重建决议的程序性规定,完善老旧住宅小区重建的表决制度,赋予反对者卖渡请求权,系统规范反对老旧住宅小区重建业主的行为,推进重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