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技革命的进一步推进,自动驾驶汽车时代也悄然到来。自动驾驶汽车所具有显著的人工智能特征与潜在的优势,引起了学术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民事主体地位的争鸣,并得出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结论。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带来了一般过失理论适用困境、产品责任适用困境以及给原告诉讼增加潜在障碍等挑战。故而,需采取重新界定“过失”含义、立法上要求缴纳保险、设立赔偿基金、成立人工智能伦理组织等措施,配合黑匣子技术的运用,共同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所带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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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