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排除适用双重犯罪原则,且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的态度,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时难以有效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这一现象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对人权与法治理念产生了冲击。为了尽可能减少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为的双重评价,应当限缩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适用范围,适当地采用双重犯罪原则,并进一步扩大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