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两种犯罪竞合理论思路:一种以日本罪数论为基础框架;另一种主要借鉴德国竞合论。前者将犯罪竞合视为犯罪数量,造成罪之内涵多变。虽然后者优于前者,但是,我国刑法在处罚上不区分一行为犯数罪与数行为犯数罪。沉迷于讨论具体行为类型的处罚规则,容易忽视并罚方式多样性,将不同的立法划入同一阵营。“单一制体系/区分制体系”范式更适合描述现有各种犯罪竞合立法模式。我国刑法总则不规定想象竞合、牵连关系、连续关系,是采取单一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