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自由为传统罗马法中的三大原则之一,但契约早已不仅仅关系着合同当事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权益的否认,已经受到了当代合同正义原则的修正与突破。依据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守契约精神,但市场经济交易的开放性代替了封闭性,交易的日益频繁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往往涉及到第三人,市场交易主体如果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应运而生。本文阐述我国民商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几种具体情形,并分析了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

  • 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