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黑名单"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措施,其行为模式具有复合性,处罚措施的适用具有特殊性。当前行政"黑名单"行为实施存在重大的法治难题,主要表现为行政"黑名单"行为依据的合法性危机、行为过程的规则缺失以及行为对象的权益保障不足。按照功能主义制度框架下规范主义的行政"黑名单"行为规制路径,应当严格限定"黑名单"列入标准,审慎设定惩戒措施,加强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信用信息权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