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前期,虽然法律明令禁止盗窃、私宰耕牛,但是边疆与内地的盗宰行为却依然较为普遍,陈宏谋任职过的江西、湖南、江苏等省,风气尤盛,犯罪活动猖獗。汤锅、宰户帮助偷牛贼迅速销赃,增加案件的侦办难度。胥吏的庇护与地方官员的渎职也扰乱正常的行政与执法秩序。各地普遍存在的盗宰耕牛行为不但违背国家政策,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陈宏谋在任职地,缉捕窃牛案犯,严格按照《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款,从重究处涉案人员;查禁汤锅、铺户,以堵塞盗窃、私宰耕牛之源,并加强对病牛、残牛宰卖的管理。陈氏还追责舞弊的胥吏与失察的官员,以确保耕牛盗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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