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用以补偿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从文义解释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延长专利存续期间属于行政补偿行为。作为法律移植的产物,专利期限补偿在我国的适用缺少具体规范条款以及相应的司法经验。因此,可适当借鉴其他法域的规范内涵和实践积累,将“是否需要重新审查”作为适用标准,以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与否为依据,区分实质审查、复审、行政诉讼等授权程序;排除“申请人未尽合理努力”的时耗,允认申请人无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