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间,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无锡市滨湖区等地,先后出资设立三家公司,并负责上述公司的现场管理、提供客户资源等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上述公司内部,设有业务部、审计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业务部负责联系客户,内部又分为若干个业务组,设有组长、副组长、业务员;审计部负责审核业务员业绩情况、处理客户纠纷;财务部负责收取款项、发放工资;行政部负责招聘员工。在徐某的组织下,业务组长、副组长及业务员利用总结整理的“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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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