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面临着三大矛盾,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需求和法治创新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法治创新的需求和法制与治理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从法治创新的视角切入,三大矛盾应分别向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行政法上环境事权的分配与再分配、环境法上领域法的系统作为进行转折。生态环境法制的完备化、执法的严格化、司法的专门化、守法的普遍化构成了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法治创新路径的总体谱系,而"生态环境监管委员会组织法"则为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法治创新路径提供了具体承载,成为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法治创新路径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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