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附带审查制度在2015年5月1日才被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确定下来,而英美法系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在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附带审查监督所表现出来的经验和教训,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美国的模式也称普通法院审查制度或分散、具体的审查制度,这套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传统,所衍生出的司法附带审查制度形成了独特的表现形式,但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困境。通过对美国法律制度中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受理范围、审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各因素的比较分析,能够对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