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的"法典化"的历史起点,可以追溯到1949年明确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在废除"六法全书"同时,新中国确立了"共同努力建设新法律的完整体系"的法制发展目标。1949年后我国经历了五波"法典化"运动。前三波"法典化"均属于初阶,其虽致力于实现法典化,但对于法典化的前景和依赖力量并不明确,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受到政治的影响非常大。而自1986年以来的后两波"法典化"则进入进阶,立法决策者明确提出了"新六法"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动员学界力量参与法典起草编纂。"法典化"的进阶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确定的"共同努力建设新法律的完整体系"的目标,被进一步细化为形成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典,从而以法典编纂为纲,牵引整体立法进程,充分吸纳学界力量参与法典编纂。尤其是在民法典编纂中,政治意志起到决定和支配作用,民法典被赋予重大的政治意义,成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社会关系逐步定型,多元领域的法典将应运而生。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