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安徽省宿州市护城河水体为研究对象,对其重金属元素含量特征进行了分析,并运用改进的内梅罗污染指数法和物元分析法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所测重金属元素浓度最大值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标准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1991)中B类水标准的最大限值;改进的内梅罗污染指数与物元分析法评价结果相同,均为无污染水平,2种评价方法均表明护城河水体未受重金属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