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政府—司法—行业—市场—社会"全覆盖。然而,当前失信惩戒机制仍然存在着失信界定标准缺失、失信惩戒扩大化、片面追求惩戒效果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失信被惩戒人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立法统一失信的标准,明确失信惩戒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平衡好失信惩戒效果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正当的程序为惩戒正当性提供支撑,将失信惩戒框定在法律的架构之内,实现"罚责"适当,救济充分。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