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实际上存在两个基本面向:一是就其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定位而言,属于保安处分措施;二是就其所涉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而言,属于限制职业自由权措施。因此,从业禁止之适用不仅应受保安处分的比例原则限制,而且还需同时接受职业自由权限制的"三阶理论"审查、其中,比例原则为从业禁止的合宪性调控提供了一个严密的分析框架,而"三阶理论"则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一个类型化的审查基准。将前者的分析框架与后者的审查基准相结合,便可对从业禁止之适用条件分别予以合宪性限缩。只有依次通过"偏严格审查基准"下的适当性、必要性与相当性原则检验,从业禁止之适用方为合法且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