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确立,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阶段的指定管辖明显减少,但是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管辖仍然常态化,进而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判是常态,犯罪地审判成例外,并由此带来指定程序规范缺失、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审判结果实质不公等问题,需要逐步形成法定地域管辖原则化、申请指定管辖权利化、指定管辖地域类似化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