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义义务是约束代理成本的核心法律规范,在信托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应当对投资人承担信义义务,这既是信托法规范配置的现实要求,也是中国信托制度有待完善的制度阙如。钱海莹案反映了司法裁判对受托人合同义务的严守立场,但其中涉及的信义义务内容并未激活,法院判决新华信托承担投资损失赔偿责任实质上以合同路径导向信托法理,应值肯认。窥诸美、日信托法实践,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须对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谨慎)注意义务与公平义务。中国信托法文本表述与价值取向经民法解释学与利益衡量论双重视角认定可推导出已确立信义义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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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