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

作者:冯姣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2(04): 39-48.
DOI:10.16822/j.cnki.hitskb.2020.04.004

摘要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是指互联网电子证据应当以何种方式在法庭上展示,其主要包括出示范围、出示形式、出示内容等要素。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依赖性,导致不同的出示方式包含不同的信息总量,亦导致截然不同的出示效应和后果。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形式,与最佳证据规则存在密切关系;大数据的出现影响互联网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判定进而影响出示范围。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现有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出示规则,应当从出示形式的变换、出示范围的厘清及出示内容的限缩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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