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我国的政府审计中,工程审计往往涉及PPP项目,在中国的管理模式下,PPP项目往往呈现出在履约过程中再谈判的高发率与低效率的特点,此前学者观点多将再谈判加以负面评判。PPP再谈判的根源源自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公共工程项目所达成的长期契约,使得这项不完全性表现得更加频繁。文章认为,基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再谈判并不应当被一棍子打死,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进行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可以从项目内部进行发展创新,使得项目能够真正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文章从再谈判体系的思想要求、前提条件和流程设置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可以建立一套完备的再谈判体系帮助PPP项目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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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