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环境软法”的一种重要形式,《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迄今仍未获得学界应有的关注。经统计可知,《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共计48条,其所占比值为72.73%。从理论上来看,“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诱发《环境保护法》中生成“软性条款”的首要因素;就实践而言,在公民环境意识普遍觉醒的情形下,通过在《环境保护法》中大量嵌入“倡导性条款”,也能够激励公民的环保行为。《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运转,不仅是因为其具有执行力,也同时是因为其具有强制力。而“软性条款”强制力的发挥,依赖于压力传导型实施机制、司法说服型实施机制和资源引导型实施机制。面向未来,应以“韧性软法”为目标,提升《环境保护法》中“软性条款”的“公共善”程度;以“利益导向”为中枢,激发《环境保护法》中“软性条款”的“自我实施”潜能。通过以上双重路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激活“软性条款”,演绎出“软法”与“硬法”协同共治、“软性条款”与“硬性条款”密切配合的环境法治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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