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职能虽然有基本的定位和重点,但又严重泛化,其主要表现是:既察官又察民,既"察人"又"察事",既察违法犯罪又察一般事务,既罚又赏,既事后纠劾又事前监察。中国古代监察职能的基本特点是"泛监察主义"。中国古代统治者赋予监察十分全面的职能和广泛的权力,但实践的效果却事与愿违,不仅监察机关的自身职能不能很好发挥,又严重混淆和侵扰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其它职能。历史表明":泛监察主义"不是一种良制,监察应奉行谦抑主义而不是扩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