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对外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海关法》和《海商法》对进出境的船舶和船舶所载运的货物都可以适用。但是,在法律的适用中,两部法律产生了立法冲突,主要为法律规范的横向冲突。具体表现在对进出境海运主体概念的不一致,对于关税优先权问题的矛盾,以及在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上,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产生冲突。应该协调和解决这些立法冲突,在《海关法》中确定承运人的概念、建立关税优先权,同时将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相结合来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法律冲突。

  • 单位
    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