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学说提供理想法上的知识理性,司法裁判输出实定法下的实践理性,二者泾渭分明却难以各行其道。实现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飞跃及有机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裁判援引繁简失衡、当事人过度依赖法律专家意见、法官缺乏有效回应等现有困境制约了法律学说与司法实践的融合进程。认真思辨司法裁判与法律学说的分合,“支持说”与“反对说”并非持续对立,反对主张日渐式微。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进行说理,应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维度出发,在必要性、正当性、避免论辩性、遵循可接受性等四项原则指引下,明确内涵标准、规范启动条件、指明运用方法,并有序促进启动、开示、审查、回应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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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