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年龄重构条款反映出“备而不用”条款的典型特征。“备而不用”条款以“不用”为原则、以“审慎适用”为例外,重点在“备”的前提下,兼具立法上的象征性要素和司法的适用限度双重特性外,还具备防止刑法功能主义异化为刑法工具主义的功能,以及合乎正当目的及比例原则的合宪性价值。对年龄重构条款代表的正向条款和袭警罪、危险驾驶罪代表的反向条款分析显示,因限缩解释不足和司法适用过度会产生司法极化现象。故而,“备而不用”条款的总体适用标准,是将司法适用原则、预防性裁量权控制和诉讼程序实施机制三个方面糅合。作为“备而不用”具体条款的改进策略,年龄重构条款应以刑法功能和需罚性理论为基础,实体层面就法教义学角度限缩解释,程序规则构建中从严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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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疆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