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总则》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遗嘱监护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不但为多元化解决监护问题增添了一条有效路径,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以私力自助方式落实监护事务的体系范畴,同时还在实质上完善了我国遗嘱设立的方式和内容。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法定遗嘱设立方式之一的公证遗嘱而言,遗嘱监护制度的开启既是公证业务拓展的一个契机,也是创新公证遗嘱办理模式的一次机遇。面对此项全新的监护指定方式和公证遗嘱设立方式,有必要对其展开深入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