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合同纠纷的“先刑后民”司法原则存在一系列司法困境,包括合同纠纷诈骗化、合同效力难以认定以及将导致合同纠纷处理的重刑主义。“刑民协同”的司法原则要求扬弃现有的“刑民并行”司法原则,坚持“刑民并行”应以先受理为适用标准,防止发生同步审理的司法冲突。“刑民协同”下合同纠纷“刑民衔接”的司法认定逻辑包括:“刑民衔接”主要涉及生效裁判做出之后的衔接;一般而言,民事判决对刑事司法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有必要区分有罪、无罪判决确定其对民事裁判的既判力。

  • 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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