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应当准确理解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通过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明知侵权,认定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证明涉案作品均未获授权的路径,可采用“非法复制发行+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许可证明”模式;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人员众多的,应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类处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