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通过对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原则与以功利为基础的正义原则的比较,提出了以公平的正义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不仅仅指经济领域的简单的物资分配,还包括对政治权力等其它社会资源的分配。其所要求的正义不仅是一种算术上的平等,而且是一种比率上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以义务论为基础的平等正义观,对善与正当孰更优先问题的回答,是罗尔斯构建自己正义理论的基础性前提。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把制度正义作为理论的基本指向,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在承认且允许有不平等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不平等的限制,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