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作了规定,但因其属于事后监督,且立法上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实践中存在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博弈,导致检察监督没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因此,应该对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逐步推行"全面监督"模式;在立法中明确抗诉的时间,细化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对民事执行和调解中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