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创设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陆续遭遇制度规避问题。这与制度建构和实施过程中,制度支持论者、反对论者和改造论者并没有推动社会形成关于制度正当性及其合理实施的共识密切相关。共识没有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离婚自由的保护及其边界问题并未在既有讨论中得到严肃且全面的对待。透过宪法学审思发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框架并未实质性剥夺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最终意志自由因而并不违宪,但因忽视离婚自由权的全面保护而存在多项制度内容上的瑕疵。由于婚姻家庭稳定价值需要以离婚自由价值作为支持,故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目的应作严格和明确的合宪性重述,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除外适用情形。因离婚自由约束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国家承担基本权的平等保护义务,故应该取消推定的申请登记撤回权并建立行使申请登记撤回权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离婚自由的实现还依赖于关联权利的有效保护,因此应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补充保护弱势一方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