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货币属于特殊的虚拟财产,类货币的特别属性决定其必然要被纳入政府金融强监管的范畴。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司法裁判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政府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的政策背景下,若司法裁判认定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效,似有与政府监管政策导向不一致之嫌。若司法裁判认定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又将面临该交易行为如何损害公共秩序之论证难题,以及无效后如何处理“双返”之适用难题。面对涉虚拟货币这一新类型交易以及政府监管政策的导向,司法在无法准确得出涉案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确定性结论的情况下,不必直接对涉案交易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而是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第3条、第119条、第127条和第122条之规定,对涉案交易双方的纠纷作出分类处理。这样既能实现政府监管政策中的交易风险和后果自担原则,又能实现法律适用的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