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商标侵权物品处置主要以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手段为主,不能满足私权救济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63条确立了废弃请求权规范,有助于弥补公权力手段处置商标侵权物品的不足,完善"原权-救济权"的权利链条,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在平等主体的私法领域内,权利人请求处置商标侵权物品,与他人对载体享有的物权产生了冲突。从权利起源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并无法理位阶的先后,两者冲突由法律规范重复评价所起,何者优先要基于立法目的的考量。商标废弃请求权限制物权是经济新常态下以创新驱动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商标废弃请求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调整与限制,比例原则应贯穿侵权物品处置的始终,并在司法中确立该请求权的合理界限。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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