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工友》编辑部:我因工伤落下八级伤残,治疗结束回到公司上班三个月后,不想再在公司上班,又担心离职不被批准,遂选择了不辞而别。事后,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黄丹丹黄丹丹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职工不辞而别不是公司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