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新的社会生产力,而基于信息支援法所具备的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的法律价值,完全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信息支援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需求日益迫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信息支援法的调整对象——信息支援法律关系,并根据其内在逻辑结构,从信息透明度法律制度、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和信息援助法律制度3个层面阐释信息支援法作为部门法的体系结构。同时在围绕信息支援法的3个层面基础上整体梳理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以寻找信息支援法的形式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