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虽然十分注重司法的及时性,但在县级司法运行中却普遍存在滞讼现象,这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元代县级政府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之间的矛盾。元代县级政府没有专任司法官员,在圆署体制下,形成群官集体决策、首领官统领案牍、吏员具体执行的司法运作模式。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官员之间形成了权力制衡,吏权却大大加强。借助于对文书运作的操控、官吏之间的信息失衡、案件审理中的不当介入以及与地方社会的特殊关系,吏员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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