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立法正在逐步发生转向,行为人刑法逐渐受到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刑法规范纳入罪量要素,大量司法解释将累犯、再犯、多次犯等体现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作为犯罪的成立标准,刑法入罪标准逐渐从“一元模式”向“二元模式”转变。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刑事裁判中法官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边界的认识模糊,导致人身危险性的适用随意性较大。应立足于现有的刑法理论体系对人身危险性的罪刑功能展开分析,从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阐释人身危险性罪刑功能的理论依据。在定罪领域,人身危险性作为罪量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受严格限制,从而提高行为人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的门槛;在量刑领域,外化为具体行为的客观因素具有双向量刑功能,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经过专业评估后具有单向从轻处罚的量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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